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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五、物价调查
  

  (一)民国时期物价调查统计
  福建省物价调查统计工作始于民国23年(1934年)10月,由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负责,但没有留下完整的物价统计资料档案。据福建省图书馆特藏部和省商业厅藏书记载,民国24~34年,曾开展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调查并编制物价指数;民国30~34年曾编制部分县公务员生活费指数、调查整理清宣统三年(1911年)各主要县村物价指数、民国元年至民国24年输出(入)货物价格。据福州市档案记载,民国35~38年,由省代编算福州市趸售、零售国货物价指数、趸售国货及外国货物价指数、市机关办公用品价格指数、市公务员生活费指数、市工人生活费指数等各项指数,定期反馈于市。
  物价指数的计算。民国24年6月前,批发物价指数采用算术平均法中的综合比例式。24年6月起,批发与零售类指数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总指数采用简单几何平均法。30年11月起,公务员生活费指数采用加权总值式计算。32年,机关办公用品价格总指数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及加权算术平均,分类用简单几何平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调查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物价调查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商品价格的调查统计,整理编算各种商品的差价资料,计算各种商品的比价资料,开展市场物价专题调查研究,编制各种物价指数。1956年6月前,物价调查统计由省商业厅及其所属专业公司负责,1956年7月1日移交省统计局负责。1958年1月,贯彻“全民办统计”方针,紧缩机构人员,物价调查统计工作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1960年重归省统计局负责。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撤销机构下放人员,再度归并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1980年恢复由省统计局负责。1984年6月,组建福建省城市抽样调查队(1989年改名为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物价调查统计划归城调队负责。
  1.物价指数编制范围与内容
  为控制私商投机倒把,稳定社会,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1949年底,福建省人民政府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建瓯6个重点城市开展批发物价调查与指数编制,1950年在各专区、市调查计算主要农产品平均价格。1953年底,省商业厅派员在福州试编零售物价指数。1955年,在福州试编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开展工农业商品比价问题调查研究,搜集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相继编制出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价格类指数、总指数、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1956年,编制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编职工主要消费品地区差价率指数,将工农业单项商品比价列入定期物价制度。1958年,继续开展零售物价统计指数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及农村集镇零售价格指数的编报。1959年,增加主要商品零售(农产品收购)混合平均价格调查、主要商品价格调整情况综合表以及工业品地区、农产品地区、批零、购销、季节差价的编制。60年代初,增加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工业品购进价格指数,国营商业零售牌价指数,平价、高价、议价、市价总指数,小农具、日用小商品价格指数的编报。1961年,调查集市贸易价格指数、高价商品指数。1963年起,编制农村零售价格指数,同时国家为扶助生产,开展对私营商贩代替业务采取议价方式收购部分商品,相应地编制议价指数等。1964年,职工生活费指数与零售物价指数合编,在零售物价指数基础上增加服务项目,由城市编制,农村不编。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6~1974年,物价统计制度中断。1975年,恢复零售物价总指数电讯季报,按1972年全国统一布置的14个主要商品类编报,为制订第5个五年计划及时提供基础资料。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79年恢复物价统计年报工作。1980年恢复定期编报制度,开展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及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国营商业零售商品牌价和服务项目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主要商品零售(收购)混合平均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等13种定期编报制度。1981年,增加农民出售农产品价格总指数编报制度;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增设牌价、议价与牌价差、超购加价;恢复议价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及鲜菜零售指数的单编制度。1984年,建立国营商业主要商品零售牌价调整情况和建筑业价格统计制度,停止议价指数单编制度。1987年,建立直接调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编报制度,并在福州、厦门、泉州、三明市进行主要工业品价格指数试编报。1990年,增加编报城镇职工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991年下半年,相继建立工业品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编报制度。1992年停编工农业产品综合比价指数。1993年,停编主要商品零售混合平均价格查报和单项比价制度。
  1994年,消费价格指数商品类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服务项目等8大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既包括城乡居民从商店、工厂、集市所购买商品的价格,也包括城乡居民从餐饮行业购买商品的价格。改变过去长期来按吃、穿、用、住、烧的简单分类。
  同年起,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改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与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实行分编,集市贸易价格指数改称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物价指数编制范围、内容得到完善,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生产价格指数包括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1983年以前,物价指数汇总点变动较大。198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普遍开展城乡人民生活调查,国家城调总队要求住户、物价调查资料配套,凡开展居民生活调查的市县都进行物价调查。至1987年止,全省已有17个调查市县既是零售物价指数调查点,也是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点。6个地级市为生产价格调查点。1989年底,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下达编制与经费,继续扩充22个县、2个市为省调查点,至此全省共建立41个市县调查点和9个地级市汇总点,调查点分布逐步配套完善。
  2.物价指数价格资料
  1956年前,计算物价指数的价格资料是由市场调查直接取得的。1956年起,国营商业价格资料改为向商业部门布置报表方式取得,集市贸易价格仍继续通过直接调查取得。1979年以后,市场出现多种经济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多种交易价格形式等新情况,由商业部门各专业公司提供价格资料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准确性、时效性的需要,通过直接调查收集价格资料势在必行。1982年下半年,在福州采取派人直接深入商店、农贸市场和单位食堂进行价格调查。1984年起扩大调查城市和调查商品项目。首先,在各市县对零售店、农贸市场和服务网点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项目、零售额或营业额等情况进行摸底基础上,采取划类选样方法确定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中心市场和农贸市场为商品价格调查点。根据编制物价指数的统一目录,结合本省的实际,选择销售量较大、供应量比较稳定、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的商品规格品进行调查。对每一商品零售价格,每个中等市确定3~5个商店(或门市部)、3~5个农贸市场进行调查;小市县确定2~3个店(或门市部)、1~2个农贸市场进行调查。其次,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适当多选几个店为辅助调查点。物价调查网点数量按中等城市选50~70个、小城市40~50个、县城25~35个调查商店(市场)为原则确定。1988年,全省汇编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的必报商品相应增至444种,包括消费品363种,农业生产资料52种,服务项目29种。全省41个市、县合计建立1240个商店(市场)商品零售价格与服务项目的固定调查网络。聘请兼职调查联络员1500多名,协助调查登记工作。
  物价调查采取定点、定时、定员、定品种规格的直接调查方法,注重重点调查与一般调查相结合。区别不同商品固定调查日期,巡回登记商品价格,对价格变动频繁且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进行重点调查,至少每5天调查一次,一般性商品每月2~3次或按旬调查;价格较稳定的粮食、房租、水电每月或季调查一次;鲜菜每月调查8次以上,餐饮业价格每周定时采价4次。
  3.物价指数权数
  1957年之前,福建省采用1952年固定权数。1958年,根据全省经济情况变化较大,增加些价值小、价格变动多、关系民生的小商品及农副产品中三类物资,调整类权数,进一步规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权数资料的搜集。各种物价指数的权数一般每年调整1次,鲜菜、鲜果权数每月调整1次,餐饮业商品价格指数的编制采用固定权数,每3年调整计算1次。
  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195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权数以城市职工家计调查消费构成确定。1956年改以商品零售额为主确定。1983年起,恢复以住户调查的居民实际消费构成为主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类权数与大部分商品和项目的权数。在住户调查中不编码汇总计算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根据典型调查资料推算其权数。1994年,全省抽中的20个城市分别按各抽中市非农业居民相应的类商品及服务项目消费额(即非农业人口和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乘积)分别加权汇总计算;21个县城按简单平均计算。全省权数在11市6县计算基础上按城乡居民相应的类商品及服务项目消费额比重分别加权计算。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大类商品权数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权数依据商品流转统计中商品销售构成资料计算,零售物价指数具体商品权数根据典型调查推算。1994年后,权数分别由抽中的11个城市、6个县城计算,城市按各抽中市相应的类及商品零售额分别加权平均计算,农村按抽中县简单平均计算。在此基础上全省权数按城乡相应的类及商品零售额分别加权平均计算。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的权数根据典型调查计算,由抽中的6个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相应的类及商品权数用简单平均计算。
  4.物价指数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统计指标逐步健全配套。1981年,在继续加强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编制的同时,加强与农民生活有关的各种物价指数编制工作,增加农民用牌价、议价、超购加价出售和在集体市上出售农产品价格指数。1984年,增加编制农民生活费价格指数,恢复建立1964年停编的农村零售物价指数制度,续编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配套形成与人民生活有关的各种物价指数,比较充分地反映市场物价变动以及对城乡人民生活影响程度。1984年、1987年先后在部分市开展建筑业、工业品生产价格指数的试编,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提供参考数据。1991年下半年,正式建立工业品价格和建筑业产值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查统计制度。1981~1994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成熟、物价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前提下,先后取消以农村零售物价指数为基础调整计算的“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以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计算的“农产品与工业品的综合比价指数”以及“农产品与工业品单项比价”。自取消各种形式价格后,原以各种形式价格计算“农副产品收购混合平均价格”、以国营商业价格计算的“零售混合平均价格”等的定期报表也相继取消。现行物价统计制度包括编制全省及分城市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县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城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价格指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以及工业品、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9项制度。
  5.物价指数编算方法
  1954年前,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批发、零售物价指数,以类指数之和除其项数求得总指数。1954年起,全国统一物价统计方案,1957年采用综合法公式计算农产品采购价格指数,1958年采用固定消费数量的总值法计算零售物价总指数和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1959年采用加权混合平均价格计算季节性蔬菜、水果等价格指数。60年代起,批发、零售物价指数改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采用调和平均公式计算,工业品购进价格指数采用综合公式简捷法计算。经过30多年的实践总结,80年代各种物价指数的编算,基本仍以综合物价指数公式计算。1983年前,由于受人力、经费限制,物价指数汇总计算不具备采用包括牌价、议价和市价的综合平均价格直接计算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的条件,采用“指数体系”原理在牌价、议价、市价指数的基础上间接换算出包括这三种不同性质价格的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1983年起,调查三种不同性质价格的综合平均价格,直接计算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的条件初步具备,1985年起正式改用“价格法”汇总计算物价总指数。
  1985年以后各种物价指数的编算:
  全省城市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是在各抽中市(县)单项服务项目或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基础上,根据抽中市(县)居民消费额或商品零售额资料分别确定每种商品市(县)间的比重,加权计算出市(县)单项商品价格指数,然后按加权算术平均公式分别汇总计算全省物价指数。
  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是分别在全省城市和农村居民单项消费价格指数,或城市和农村单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消费额或城乡商品零售额资料,确定每种商品城乡间比重,分别加权计算出全省单项商品的消费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然后按加权算术平均公式分别汇总计算。
  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包括居民购买或获得的用于基本生活消费的日用生活消费品和主要服务项目。根据各种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居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和作用,挑选群众经常购买且供应量充足的商品。全国统一分为吃、穿、用、烧、居住、服务项目等47类69种,作为计算指数的代表商品。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平均消费数量系根据全国城市居民中等收入户每人每月生活消费水平及构成统一确定。对所选代表规格品调查其相应的平均价格,以住户居民购买各种商品的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1994年起,与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分编。主要调查粮食、油脂、鲜菜、干菜、肉禽蛋、水产品、鲜果、干果8大类60种商品,商品成交额资料取自各抽中城市工商局统计表。总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年度价格指数以12个月指数简单平均计算。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调查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工商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农村农业生产单位、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的价格、数量和金额。调查县(市)各调查商品的平均收购价格系根据各抽中乡(镇)调查点相应的收购价格及其收购额或比重加权计算。全省各种调查商品的平均收购价格,根据调查县(市)相应的平均收购价格及其收购量或比重加权计算。收购价格指数根据各调查商品的平均收购价格指数和各种类调查商品的计算期收购额采用调和平均公式计算。
  工业品价格指数。1995年,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统计的平均价格中均包括增值税。全省被抽中企业300多家,调查品种600多种。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品种130多种。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的产品分类为:(1)按轻重工业分,轻工业分为以农产品为原料和以非农产品为原料2项;重工业分采掘工业、原料工业和加工工业3项;(2)按部类分,生产资料分采掘工业、原料工业和加工工业3项;生活资料分食品、衣着、一般日用品、耐用消费品4项;(3)按工业行业分,共3大类20项。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品种分类包括燃料动力类、黑色金属材料(其中:钢材)类、有色金属材料类、化工原料类、木材及纸浆类、建筑材料类、非金属矿类、农副产品类、纺织原料类9类11项。向代表企业搜集各种产品(规格品)的销售量、销售额、销售单价,以及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品种的实际购入量、金额与平均购进单价。工业品价格总指数、各行业的价格指数以及特定分组的价格指数,均为加权算术平均数。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所涉及的价格是构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实体的结算价格或实际购进价格。调查内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产值,构成当年建筑工程实体的钢材、木材、水泥、油毡、玻璃、砖、瓦、灰、沙、石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和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调查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和其他费用投资等三部分。先编制各部分投资的价格指数,然后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总指数。1995年,建筑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制度取消主要标准设备、工器具购进价格调查表和主要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指数表,原则上以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机械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代替设备、工器具价格指数,增加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调查项目。
  6.物价专题调查
  在市场物价出现苗头性、趋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时,及时开展定期跟踪或不定期专题调查是物价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1957年4月,国家在福州、泉州、厦门、漳州、南平5市开展职工主要消费品地区差价调查,结合本省情况,在四类工资区长汀、福鼎,五类区福安,六类区南平,七类区福州、泉州、漳州,八类区厦门,统一进行20种商品等级规格牌号调查,整理计算研究1952~1956年每年12月及1957年4月职工主要消费品地区差价、差率变化以及地区差价变化对职工生活水平的影响。1958年下半年,增加价值小、价格变动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中部分商品牌价、市价差距较大的“三类”物资进行专题调查。
  1960年,为全面了解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品供应情况,以副食品、日用小百货的生产销售、调运、库存情况为重点,就商品价格构成以及是否合理、市场价格自发上涨与商品质价不符变相提价现象、主要工农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农产品地区差价、经营费用、利息、利润情况、主要副食品的价格变动和产供销情况、主要消费品价格调整变动后的连锁反应等,及时进行调查研究。1961年市场放开后,对国营与供销社、集市贸易、货栈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货币收支、国家财政收支增减、货币购买力与实际工资的变化影响进行调查。
  80年代,先后开展商品一次性削价处理对国家商业零售牌价变动的影响程度调查、贵重耐用消费品的价格变动和市场需求情况变动调查、彩色电视机专营后按税后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格指数问题调查以及农资等专营商品的调查。
  1992年11月,开展独特产品的出厂价格调查,分别在福州调查水产类罐头、厦门调查水产加工、漳州调查乌龙茶、安溪调查铁观音茶。1994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福建省在41个物价调查城市与县城实行定期调查监审,对全国规定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项目21个品种价格进行调查汇总,研究物价变动对各种职工户的影响,并提出调查分析报告。1994年,针对税制改革后实行增值税等,对价格的采集、确定以及运费结算滞后问题、税率不一问题、产品目录不满足需要和电力出厂价格计算等问题,深入工业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基础数据和基层看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统一方法规则,统一贯彻执行,保证资料的可比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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